第一条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家庭月收入低于我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线的、具有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申请助学金的条件:
(一)表现良好,学习努力,成绩合格,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二)按时缴纳所在学年全部费用(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交清学费,经学校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
(三)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申请助学金可优先考虑:
1、由于父母或监护人丧失劳动力,致使家庭正常经济收入中断,对学生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困难者;
2、家庭因遇天灾人祸(如水灾、火灾、死亡、车祸、恶性疾病等),致使经济条件恶化,难以继续学业者;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独女、双女户、优抚家庭子女及少数民族学生。
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本学年的助学金: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
(二)在生活上有挥霍浪费行为的学生;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的学生;
(四)有条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却拒不参加的学生;
第五条申请助学金需履行下列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初审后,填写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内的表现,确定符合发放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及其等级,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公示5天,按审批结果一次性发放补助。
第六条名额和等级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3月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校助学金预算计划,待计划通过后根据各系学生总数和实际困难学生数向各系下达金额指标。各系按照学校给定的指标额度自行分配名额,并根据班级认定小组意见指导学生填报相应等级。
校助学金补助金额可分为四个等级,其中特等1000元,一等800元,二等600元,三等400元;
第七条本学年内已享受学费、住宿费减免和校“爱心助学基金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再批准申请助学金。
第八条本办法自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