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潘庆云发布时间:2018-11-19浏览次数:684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奖励优秀学生的文件精神,引进竞争机制,培育优良的校风、班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均有资格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的评审。

第三条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艺活动、义务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学校设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和社会资助奖学金。

第五条学生奖学金的评审严格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综合奖学金的设立与推荐

第六条综合奖学金颁发对象为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学生学业成绩以教务处核定的成绩为依据。

第七条综合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一)特等奖学金

奖励课程学年平均成绩90分以上且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3名的学生。每人每次奖励1200元。

(二)一等奖学金

名额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5%以内,课程学年平均成绩85分以上且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在前1/8,每人每次奖励800元。

(三)二等奖学金

名额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10%以内,课程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在前1/4,每人每次奖励600元。

(四)三等奖学金

名额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20%以内,课程学年平均成绩为75分以上且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在前1/2,每人每次奖励400元。

课程学年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本学年上、下学期所有课程的平均分之和除以2

第八条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毕业班学生综合奖学金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初评审(奖学金减半),以第一学期成绩为主要依据,以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实习实训成绩为参考;若本学年无校内课程则不进行奖学金评比。其他年级在每年10月份评审,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同步进行,但已确定为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再参与学校综合奖学金的评审。

第九条在评审综合奖学金过程中,对申报一、二等综合奖学金的学生,根据课程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情况,按标准择优推荐。三等奖学金按比例在所在班级择优推荐。

第十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审实行推荐制。经辅导员(班主任)和本学年两名任课教师推荐,填写推荐表,经系部初审后予以公示,系部将正式推荐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与评审:

(一)本学年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

(二)一个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10天以上的;

(三)本学年内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

(四)有缓考科目的。

第三章单项奖学金奖项的设立与申请

第十二条单项奖学金颁发对象为在市级以上(包括市级)教育、行业主管单位举办的,面向高等院校学生,以检验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鼓励学生个性、特长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学生科技、知识、技能、体育、文化等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

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含学科成果奖、科技创新奖、文体优秀奖三类。

(一)学科成果奖: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专业类知识技能竞赛的获奖者;

(二)科技创新奖: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制作、发明竞赛活动及成果展取得名次和获得国家专利者;

(三)文体优秀奖: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文艺、体育竞赛的获奖者。

第十四条奖项级别根据学生参加的科技、知识、技能、体育、文化竞赛级别来确定,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竞赛等三个级别,不设学校级别。

(一)国家级竞赛分为ABCD四类:

1.国家级A类竞赛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主办,面向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学生的竞赛。

2.国家级B类竞赛指由各部(委)直属机构主办,面向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学生的竞赛。

3.国家级C类竞赛指由各部(委)主管的专家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一级行业协会等主办,面向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学生的竞赛。

4.国家级D类竞赛指由具有行业权威性的行业协会、企业等非政府机构主办,以及不便列入ABC类的,面向高等院校或学生的竞赛。

5.国家级竞赛中“xx省赛区的竞赛,归类为省级相应类别的竞赛。

(二)省级竞赛分为ABCD四类:

1.省级A类竞赛指由省政府直属各厅局(委)主办,面向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学生的竞赛。

2.省级B类竞赛指由省政府各厅局(委)内设机构主办,面向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学生的竞赛。

3.省级C类竞赛指由省政府各厅局(委)主管的一级学会、行业协会、教学指导委员会、高校联盟等主办,面向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学生的竞赛。

4.省级D类竞赛指由具有行业权威性的行业协会、企业等非政府机构主办,以及不便列入ABC类的,面向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学生的竞赛。

(三)地市级竞赛指省级竞赛分赛区的比赛及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面向区域内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学生的竞赛。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

(一)各级学生竞赛的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由主办单位颁发统一的获奖证书,竞赛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二)单项奖学金具体的实施细则、评选名额等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审核确定。已经取得过学校或其他部门奖励的,学校将不再重复奖励。

(三)根据获奖等级,学校对获奖学生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一等奖

(元/队)

二等奖

(元/队)

三等奖

(元/队)

一等奖

(元/队)

二等奖

(元/队)

三等奖

(元/队)

一等奖

(元/队)

A

2000

1500

1000

800

600

400

100

B

1000

750

500

400

300

200

0

C

500

350

250

200

150

100

0

D

250

150

100

100

0

0

0

同一个队同时获得同类多等级奖项的,按最高级奖励,奖金不累加。获奖等级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特等奖按上表一等奖奖励、一等奖按上表二等奖奖励,依此类推。

(四)科技创新奖中成果展和获得国家专利由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奖励等级。

第十六条单项奖学金实行学生个人申报制,和综合奖学金同步评审。

第十七条学生申报单项奖学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辅导员和系(部)领导签字的奖学金申请表;

(二)申报事由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第四章特别奖学金设立与审批

第十八条特别奖学金设立与审批:

(一)凡在校内外做出较大成绩和贡献,包括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维护社会治安等,受到省、市主管部门表彰并得到学校认可的学生,可申请特别奖学金,奖学金额度由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申报特别奖学金时要经分管校长批准,并由系部和相关部门出具事迹简介证明。

第五章社会资助奖学金奖项的设立与申请

第十九条社会资助奖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社会资助奖的申请及评定办法(包括申请奖项、奖励范围、申请条件、人数、奖励金额)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订的奖学金协议或拟定的奖学金章程执行。

第六章评审组织与审批

第二十条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导,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系部于每年4月份和9月份各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负责鉴定奖学金的申请材料,评议时,有关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应列席参加。初审名单需在系部公示一周,一周后向学生处提交正式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审批后的获奖名单和获奖金额交与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

第二十三条由企业和个人捐资设立的社会资助奖学金,将根据捐资协议予以评审与发放。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学年安排召开一次全校或系部学生奖学金颁奖大会,统一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申报和评审要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奖学金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