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潘庆云发布时间:2018-11-19浏览次数:238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财教[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将适当限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原则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五条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顶岗实习等勤工助学活动另行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批;

(二)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汇总、上报;

(三)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四)其它关于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十条资金来源为学校资困助学政策性经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经费,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固定岗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在规定日期内申报岗位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设岗或增加人数。

第十五条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各单位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用工情况仍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从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均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为810元。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章勤工助学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岗位招聘流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

(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人单位可以自行面试聘用学生,也可由系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

(三)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与学生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第二十条岗位人员调整流程:

(一)如学生不愿继续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需提前15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用人单位招聘到新的人员后需将变更后的学生信息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二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八章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并核算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九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每学期末分别对聘用学生上岗表现情况做出综合鉴定,学期结束前将鉴定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201791日起执行,原有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