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1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助和财务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和总务财务处等有关部门组成。
(二)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即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健全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系部的认定工作。
(四)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配置合理,具有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五)学校建立问责机制。班级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参考等级范围为:特殊困难: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母双亡或一亡一残(生活不能自理);单亲家庭,孩子三人以上且在读书,同时结合平时的消费情况和表现。困难:父母双双下岗,低保,身体不好或家在农村;父母身体多病,孩子多且在读书,同时结合平时的消费情况。其他情况为一般困难。
(三)要进一步提高工作精准度和透明度。积极运用现代化手段,客观、科学地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根据各地认定指导标准,结合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不能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工作的流程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各年级(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六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收集《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八条年级(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九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核各系部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第十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答复仍有异议,可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各级部门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要注意保护其尊严。
第四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惩戒。
第十五条系部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