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国家对国家助学金政策进行了调整。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高招在校生和五年制高职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条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受处分但已解除处分的除外);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年度综合测评等级为中等及以上或学习有明显进步;
5.经学校调查确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高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并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第三条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可分三档: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每年分10个月发放。各系部在具体评定过程中须以二、三等为主,少数特殊困难学生可评为一等,系部资助学生比例须控制在学校确认的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以内。
第四条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划拨我校名额,按照系部学生数占全校学生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评定原则与程序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每年9月30日前,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系部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年级(专业、班级)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统一填写《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经系部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根据各系部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校网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应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1.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3.学习不努力,成绩严重退步者。
4.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