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高等教育阶段)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以上(含五年级)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宣传、评审、公示、报送、表彰等工作,由总务处负责按教育部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系部和年级(专业、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参评学年中,达到学校综合一等或以上奖学金评比标准(参照学校《学生管理文件制度汇编》),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列;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系部的在校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六条评选时间和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时间以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通知为准;
2.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学校每年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广泛地宣传和布置,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年级(班级、专业)提出书面申请;
4.各年级(班级、专业)根据申请学生在校的综合表现,参照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进行择优推荐,上报所在系部,并统一填写《国家奖学金初选学生名单》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5.学生处根据系部上报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研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6.学校通过校园网、宣传橱窗等平台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7.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