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者:潘庆云发布时间:2018-11-16浏览次数:127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学校处理违纪学生注重教育为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解除违纪学生处分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事实求实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处。

第六条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总务财务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和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政关于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议;

(二)指导、督察全校学生工作;

(三)协调学校各部门处室与学生工作部门、各系(部)的关系;

(四)审议拟订与修订的学生管理制度;

(五)审议省级及以上的评优、评先、资助等工作事宜;

(六)审议对学生的重大处理决定并及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七)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思想动向,征求学生对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改进工作;

(八)研究、解决学生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重要问题。

第三章违纪处分内容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被判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组织非法游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

(四)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

第十条在校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勒索、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属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加重处分;

(六)两人以上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作案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利用信函、网络、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学生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超生、非婚生育或无证生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婚先孕或婚后怀孕未按《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婚育管理与服务暂行规定》要求于3个月内上报怀孕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二)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住校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旷寝外宿者,给予记过处分;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导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对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造成轻微伤害及以上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组织、策划结伙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于再次打架者加重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十二)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配合调查,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分。

(十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规使用电器(热得快、电饭锅、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或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蜡烛等明火器具,以及乱拉电线者,除没收器具、责令整改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习、试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观看、传播、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传播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七)款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1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除本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期中、期末考试(含考查课)以及各类考证、考级时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等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或企图贿赂、威胁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报复、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确凿仍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态度恶劣者;

(二)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报复者。

第二十七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处分。

第二十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须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情节严重者,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凭所在单位的表现证明,由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在一年内取消贷款、困难补助等校内外资助资格;

(二)在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审批和后续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系(部)的,由学生处会同相关系(部)共同进行。

第三十三条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系(部)研究决定,根据违纪内容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备案后,以学校名义行文处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处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处分决定,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学校名义行文处理;

(四)涉及两个系(部)以上的学生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相关部门应该指派专人与学生谈话,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填写《马鞍山师专拟处分学生告知谈话记录》(见附件),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对学生正式作出处分时,应审阅谈话记录及学生的申辩材料。

第三十五条学校向受处分学生和学生法定监护人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处理、处分材料,学校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违纪处分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八条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接到处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确须作出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以学校名义行文。

学生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报校长会议通过。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确须作出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通知学生;变更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以学校名义行文。

第六章违纪处分解除

第四十条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通过班主任、辅导员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一)受警告(含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分别满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

毕业时处分期未满的学生可视其品行表现酌情处理。

(二)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并得到所在班级80%以上学生认可;或者有特殊立功表现。

第四十一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在校期间受校纪处分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并填写《马鞍山师专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将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报系(部)分管领导。

(三)系(部)组织调查审核,在征求所在班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签署初步意见后,连同班级征求意见材料一起提交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签署行文。

(五)对学生的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办理解除处分手续的时间

每学期在期中和期末期间分两次集中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第四十三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取得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若有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