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对学生科学、规范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一个学年中德、智、体、能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综合测评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客观、公平、公正。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和能力表现四个方面。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德、智、体、能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30%、50%、10%、10%。计算公式为:M=A+B+C+D
M——综合测评总分A——品行表现分B——学业表现分
C——文体表现分D——能力表现分
第四条综合测评每学年开展一次。大三仅有一学期课程的,课程结束的学期进行综合测评;大三没有课程的,大三学年不进行综合测评。没有课程的实习期,以思想品德鉴定和优秀实习生评比等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各同专业年(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作为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依据和评定奖学金的参考;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平均值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作为毕业鉴定、评选“品学兼优毕业生”及优先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分A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A=(基本分+附加分-扣分)×30%。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分的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七小项内容,每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及4分以下。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组织,不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二)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规定,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勤奋学习,自强不息。专业思想巩固,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等现象;
(五)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乐于助人,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努力完成党、团、学生工作部门及系、班等交给的任务;
(六)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诚实谦虚;仪表端庄,举止得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
(七)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在公共场合不起哄,不在公共场合吸烟,不在校园内酗酒及赌博,男女交往大方、得体、文明。
第八条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30分,包括以下五小项,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100×0.3
(一)被评为“十佳校星”、军训优秀学员、优秀志愿者、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各类德育先进、积极分子者,每次每项班级加2分,系级加4分,校级加6分,市级加8分,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
(二)寝室、班级、团支部等集体受表彰的,每个成员都可加分,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4分,市级加3分,校级加2分,系级加1分;
(三)在热心公益、关心集体、志愿服务、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者,酌情加5—20分;
(四)其他特殊表现,有关部门或人员建议加分的,经核实无误后由辅导员(班主任)酌情加1—5分。
第九条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部分,包括下列九小项:
(一)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劳动卫生和其他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早退者,扣1分/次;
(二)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劳动卫生和其他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无故缺勤者,扣2分/学时;
(三)凡因宿舍脏、乱、差,受校或系通报批评的,该宿舍每人扣5分/次;从宿舍内往外乱扔东西者扣3—5分/次;
(四)仪表不端,穿背心、拖鞋出入教室、办公室、报告厅等公共场所者扣5分/6次;在禁烟区吸烟者扣5分/次;在校园内酗酒者扣8分/次,赌博者扣10分/次;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及休息者扣5分/次,在校外泡网吧者扣6分/次;
(五)凡违反校规校纪,受辅导员(班主任)公开批评者,扣3分,受校或系通报批评的扣10分/次,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次,受严重警告者扣20分/次,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次,受留校察看者扣50分/次;
(六)凡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次,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次,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50分/次,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60分/次;
(七)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扣分者,经核实无误后由班主任酌情扣1—5分;
(八)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者, 根据情节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扣20分;
(九)凡出现诚信缺失行为,根据情节扣5—10分;情节特别恶劣者扣20分。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学业表现分B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B=(基本分+附加分-扣分)×50%。
第十一条学业基本分为85分,包括该学年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的成绩。计算方法为:各科学年总评成绩的平均值85%。
其中按五级记分法出具成绩的,优、良、中、及格分别记90、80、70、60分,不及格记0分;按两级记分法出具成绩的,合格记75分,不合格记0分。
第十二条学业表现的附加分为15分,包括以下四小项,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100×0.15
(一)凡个人在校、市、省、国家级的报刊发表文章,发明、创新、创造、创业成果被认定等,每篇或每项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6、4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8、6分,获高校类或省级奖者,加10-15分,获国家级奖者,加15-20分;
(二)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者加10分,通过六级者加20分;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三级者加15分,通过四级者加20分;艺体及非师范类专业学生通过二级者可加10分;参加普通话等级考试获得二级甲等的加10分,获得一级乙等的加15分;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五级(初级某某员)、四级(中级某某员)、三级(高级某某员)、二级(技师)后,分别加5、10、20、30分;
第十三条学业表现的扣分在学业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四小项:
(一)每旷课(实验、实习、劳动、写生、采风、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早操、早晚自习和参加运动会)一节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二)不交作业,不参加教学实践活动,每次扣1分;
(三)自习时间内有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每次扣1分;
(四)学期总评不及格者,每科扣2分;补考不及格者,每科扣5分。
第四章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四条文体表现分C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C=(基本分+附加分-扣分)×10%。
第十五条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45分,分三小项,每小项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计15分、13分、11分及9分以下,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上好体育课,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二)积极参加各种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早操出勤率高,能自觉锻炼身体,身体素质良好,有充沛精力应付日常学习;
第十六条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55分,包括以下五小项,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100×55%
(一)各级各类文体活动的学生组织者、服务者、参加者,每次每项班级加1分,系级加2分,校级加3分,市级加4分,省级加5分,国家级加10分。(主要负责人在第十九条加分,不在此项加分,两项只可选其一,不可同时加分)
(二)各级各类文体活动学生获奖者,系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再加3、2、1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加者分别再加6、4、2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加者分别再加8、6、4分;省级按获奖等级再加10-15分,国家级在此基础上上浮5分;
(三)凡坚持参加校运动队和校艺术团训练的加5—10分;
(四)凡体育课全勤者加8分;
(五)凡坚持体育锻炼、早操全勤者加10分。
第十七条文体表现的扣分在文体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两小项:
(一)凡校系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二)体育不达标者,扣10分。
第五章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八条能力表现分D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D=(基本分+附加分-扣分)×10%。
第十九条能力表现基本分为60分,分五小项,每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计12分、10分、8分、6分以下,包括以下内容:
(一)口头表达能力较强,普通话清晰流畅,能较好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
(二)能按时按质完成各种文字材料,文字表达能力突出;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独立分析问题能力,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四)专业技能优秀,师范专业学生三笔字(钢笔、毛笔、粉笔)书写清楚、工整、漂亮;高职专业学生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科研、调研能力;
(五)在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
第二十条能力表现附加分为40分,包括下列四小项内容,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100×0.4
(一)担任校、系、班级学生干部,能较好地履行职责的,加2—10分:校级学生组织(含校学生会、志愿者服务队、社团联合会、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等)主要负责人加10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系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加8分;校级学生组织干事、系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学校注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班级班长、团支书加6分;学校注册学生社团各部部长、班级班长、团支书之外班干加4分;学校注册学生社团干事加2分;
(二)学生干部受到表彰,被评为“优秀干事”、“优秀部长”、“优秀社长”等称号的,班级表彰的再加1分,系级再加3分;校级再加5分;市级再加7分;省级再加9分,国家级再加11分;
(三)为学校的宣传工作做贡献(含投稿、编辑、出版、播音等)加3—6分;在各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校级2分/篇(属校级加分的每学年加分不得超过10分)、市级4分/篇、省级6分/篇、国家级10分/篇;
(四)在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系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4、2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6、4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8、6分,获高校类或省级奖者,加10-15分,获国家级奖者,加15-20分;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每项加2分,实践活动受校级表彰的再加4分,市级再加6分,省级再加10分,国家级再加15分;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文章在学校及以上网站等发表的另加3-5分;
第二十一条能力表现扣分,在能力表现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三小项内容:
(一)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尽职,或因工作不力,出现明显差错者,扣3—10分;
(二)不能完成学校组织的实习实践活动、专业技能训练的,扣2—6分;
第二十二条在以上四个方面的测评中,凡所述不能包括者,需加减分,由各系与校学工部(处)商定。各项的最后总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低于0分按0分计。
第六章综合测评实施步骤
第二十三条每学年结束后每位学生必须认真按测评的四大内容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并实事求是地填写测评表格里各项基本分、附加分、扣分,向班级评议小组汇报。各班常设测评小组,原则上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班级团支书及2-4名学生代表(代表由本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组成,测评小组负责记录和收集学生有关测评内容材料,综合整理学生的测评得分,测评得分保留一位小数点。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负责审核各班测评结果,并将结果在本系进行为期一周的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综合测评步骤:(1)首先由学生本人按测评办法内容自我打分,然后由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合议打分,计算出学生的最后得分;(2)各班测评结果报系领导审核;(3)各系将分数公布第一榜,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4)各系将测评结果报校学工部(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校、系一级学生干部的评分应征求校有关主管部门及各系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综合测评的结果标志着学生的成绩和素质,必须实事求是地依据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在其总分中扣除5分。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学校各有关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可依据综合测评办法,将学生的表现情况书面递交学生所在系,并提出加分或扣分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按各项测评内容得分算出最终得分M,然后按照85—100分,75—84.9分、65—74.9分、0—64.9分的划分标准,分别折算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不能参加校 “三好学生”、“优秀学干”、“品学兼优毕业生”等奖项的评选。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时,学校将综合测评的有关材料存入其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工部(处)负责解释。